关于租赁合同汇编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租赁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租赁合同 篇1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租赁协议:
一、乙方自愿租用甲方原有四楼及五楼ktv(共5个包间)。
二、租赁期限 月(即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
1、租金共计元/月,大写从______ 年 月 日起算租金,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________元整。租金乙方在每月的 前必须交清当月的租金。
2、水电费的支付:水费包含在房租内;电费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水电部门收取单价按实际用量向甲方交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水电的使用;年久失修造成房屋垮塌的维修(自然灾害除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
2、有权阻止乙方合同外的经营活动。经劝阻不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3、为乙方安排车辆的活动停车位。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向甲方交租赁费用,不按时交纳与甲方的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阻止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
2、服从甲方所在地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各部门的相关手续乙方自己办理完善。
3、负者所租房屋的简易维修、维护。
4、现有墙体的改造、修建、地面平整及门窗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其他约定:
1、合同期间内,双方不得随意终止、更改租期和使用性质。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需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2、合同期间,如乙方需继续租用,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
3、如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提前终止协议,则一次性赔偿乙方的拆除、搬迁费用和停业后1个月的损失费,并退还乙方已缴剩余的租金及押金。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提前终止协议,甲方不退还已缴的剩余租金及押金,乙方不得拆除的所修墙体,无条件交甲方,乙方只能搬走自己添置设施和设备。
4、双方协商甲方现有ktv设备及VOD点歌系统服务器的更新换代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现有旧设备一并处理给乙方,共计一万元整。
5、改造、修建、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本合同双方信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租赁合同 篇2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1-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
2-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__使用
2-3.在租赁期限内,如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该期共____个月自200__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4-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
五、其他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根据原书面约定,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7-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7-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 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或煤等正常供应中 ……此处隐藏12418个字……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